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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2020年3月1日实施 发表时间:2020-03-02 浏览次数:140

http://www.gov.cn/xinwen/2019-12/29/content_5464866.htm

亮点:

第九条 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,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,报送下列材料:

(一)证券服务机构备案表;

(二)证券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及执业许可、注册或备案文件;

(三)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、行政处罚、监督管理措施、自律监管措施、纪律处分及行业惩戒的情况;

(四)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。

证券服务机构实际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时间早于签订服务协议时间的,应当在实际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。

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、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向中国证监会备案,除了提交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备案材料外,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

(一)质量控制制度、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;

(二)截至备案上月末注册会计师、资产评估师情况;

(三)截至备案上月末合伙人(股东)情况;

(四)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;

(五)职业保险保单复印件(如有)。

 


2019年12月28日,修订后的《证券法》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,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。

新证券法的规定;

第一百六十条

会计师事务所、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、资产评估、资信评级、财务顾问、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,应当勤勉尽责、恪尽职守,按照相关业务规则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。

  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,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;未经核准,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。从事其他证券服务业务,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。

第二百一十三条

  会计师事务所、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、资信评级、财务顾问、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,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未报备案的,责令改正,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  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,未勤勉尽责,所制作、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,责令改正,没收业务收入,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,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五十万元的,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,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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